四川省服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四川省服装商会。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由四川省内从事服装经营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四川省的服装生产商、代理商、零售商、服务商等产业链接,协调各会员间的关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平等互助、资源共享、大爱奉献、同心共赢的合作原则。
第四条 商会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不懈地推动四川服装业的发展,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四川地区服装龙头、服装集散地及服装产业的打造,推动四川地区服装产业升级和产能规模的提升;
(二)与省内外服装相关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团体和机构建立深度合作关系联系,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
(三)加强行业自律,商会会员之间的关系,关心和帮助解决会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引进国内知名服装培训讲师,组织四川地区的服装专业论坛,为会员提供服装相关培训;
(五)组织会员到全国各地知名服装企业观摩、考察、学习,为会员提供服装相关行业推介服务;
(六)为会员组织服装发布会、新品发布会、答谢会、联谊会,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并用好用活政府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相关工作决议。
第二十六条 商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26日第1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